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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温岭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来源:人民政府网作者:发布时间:2021-8-20点击: 人次
近日(8月18日),温岭市人民政府网-市财政局主动公开 关于征求《温岭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你觉得如何?一起来了解下!关于征求《温岭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直属企业:现将《温岭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于2021年8月26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市财政局1202室,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张立志,联系电话:89962034,665105(政府网)。附件:《温岭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温岭市财政局2021年8月18日温岭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综[2019]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29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法〔2021〕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相关职能部门配套安排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编制和申报,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区开展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第四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五条 市财政结合本市财力状况,按照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以及《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法〔2021〕10号)等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第六条 专项资金筹集渠道(一)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二)相关职能部门配套安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三)按政策规定可以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四)鼓励小区居民合法合理自筹资金。(五)创造条件引入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资本筹资。(六)以可持续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对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七)其他可统筹使用的资金。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标准不高、房屋年久失养失修失管、配套设施不完善、功能不全、影响居民基本生活且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改造工程(不包括列入棚改计划或5年内列入征收计划的老旧住宅小区),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二)小区内雨、污分流设施改造项目,需结合老旧小区整体改造条件及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三)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建筑节能改造,拆除违法建筑等。(四)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整治改造。(五)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公厕、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六)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七)在居民自愿、建筑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鼓励加装电梯。加装电梯按照《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3部门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建〔2020〕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八)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与施工图设计、招标代理、跟踪审计、工程监理等前期费用。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根据下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编制下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预算,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财政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专账核算。按照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范围使用资金。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项目启动后,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改造项目施工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程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项目业主单位需做好资金拨付资料的审核及拨付流程的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应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决算后,按合同规定除留足保证金外将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第五章 资金监督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工程资料审核及监理。项目业主单位强化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进行调整。通知来源:温岭市人民政府网-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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