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
1、申请人已办理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手续;
2、申请人具备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充分理由。
申请材料:
1、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申请表;
2、《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复印件;
3、拆迁人提出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申请报告。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责任窗口: 泽国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窗口。
联系电话: 81695862。
(编辑整理:温岭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