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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危机中的房产权的争夺

2019-3-23

为表忠心,丈夫把房子过户给妻子;当情感遭遇危机时,丈夫心生悔意,想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却被妻子断然拒绝。丈夫有权要求共享该房产吗?有可能完全要回来吗?或者是否能够讨要部分房款?日前,慈溪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件。

市民赖先生(化名)和厉女士(化名)都是80后,2013年初,都已30岁上下的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情浓,为表忠心,赖先生将自己名下位于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加车库的产权过户给了妻子。这套房子成了两人的爱巢。

然而家庭生活的琐碎,让两人之间摩擦渐起。眼看着妻子一人手握两人同住的房产大权,这让赖先生觉得很没安全感,担心一旦婚姻危机爆发,自己到时可能“人房两空”。期间,他提议在房产证上再加上自己的名字,却遭到了妻子的拒绝。

去年8月,赖先生心一横,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并于同日向慈溪市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赖先生的诉讼请求有三:一是请求确认两人共住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二是要求妻子协助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房产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本案诉讼费由妻子承担。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随即展开调查。据了解,上述房产是赖先生于2009年购置的,当时登记在他自己名下。去年1月,该房产被过户到了妻子厉女士名下。就该案所涉房产所有权问题,承办法官带着有关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 心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是,涉案房产于2018年1月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审批是对涉案房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转移登记的一种形式,且当事人的申请报告中也已明确。

原来,在去年1月办理转移登记时,赖先生和厉女士曾共同签署了一份《不动产登记询问表》,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登记为共有财产(如夫妻共有等)”,当时两人的一致回答是“否”。这也就意味着,双方均认可该房产在转移登记后属厉女士的个人财产。

答案其实昭然若揭。得知以现有证据胜诉的可能渺茫,赖先生最终决定撤回起诉。

法官释法: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其实是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又在变更登记后想撤销赠与。”法官说,《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经房产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且不具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个人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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