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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过公积金再买房算第二套

北京日报2013-7-26

“为了取出那三五万元的公积金,就把‘首套房’资格给丢了,真是太不值了。”上周末,刘女士等多位市民表示,日前因改善性住房需求,想把原来的房子“小换大”时,才发现由于北京公积金政策日前出现的新变化,让自己失去了购买“首套房”的资格。
    4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新政策,通过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央行征信系统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及其他调查,查询借款申请人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为首套自住住房。这项政策也被购房人“直译”为:取过公积金再买房就算“第二套”。
    刘女士去年年底刚买了一套一居室二手房。“当时因为考虑到婚后可能出现的改善性需求,就和家里人咬着牙凑了150万元,全款购房;当时就怕在征信系统里留下购房贷款的‘案底’。”她解释说,和周围的同事一样,她在买房后取出了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用于偿还向亲戚借的购房款。
    因为发现自己怀孕,刘女士日前决定把房子“小换大”。按照公积金新政出台前的政策,她将这套一居室出售后,属于“无房无贷”,再购房时基本符合“首套房”贷款要求,最低首付30%即可。但是,由于公积金如今“认房认贷又认提(取)”,像刘女士家这样的“无房户”,再买房时,不论是使用商贷,还是公积金,都将被视作“二套房”,最低首付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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